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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行

[日期:2006-09-05] 来源:行政办公室  作者:张群力 [字体: ]

 

新学年到来之际,正值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正式施行。学校在教职工大会、年级组会、教研组会上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法的高潮。

教师们认为,《义务教育法》从20年前的18条到今天的63条,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水平,立法质量新的飞跃。它具有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关系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对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奠基性的作用。

大家说,新《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于:1.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并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均衡教育思想也即成为该法的根本指导思想。2.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重点,并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3.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是免费的。4.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从“以县为主”的管理向省级政府的统筹管理转变,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向“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5.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6.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强调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7.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即“名校不能变民校”。8.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与中学的差别取消,小学教师也可以评高级教师(副教授),这对他们是一个巨大的鼓舞。9.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加大了执法力度。

面对新《义务教育法》,学校要求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强调了6种办学行为属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什么是“国家规定”?省、地、县政府的规定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国家规定”,必须是中央及其关部门的规定才属于。地方政府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二是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学校可以开办食堂或者提供学习用品等,必要的服务和商品,但不得从中牟利。是否从中牟利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三是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除有特殊的障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权利。四是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关键是不能以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分设来把学生分出等级,也不能通过重点班的设立来收取过高的费用。但要把设重点班和开展一些因材施教的特色教育活动区分开来,这又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界限。五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学校不得剥夺。如果学生的行为对学校的秩序产生了恶劣影响,可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工读学校接受教育,但不能够开除他。六是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教科书是国家意志体现的重要载体,未经审核、不符合教学要求、质量低劣的教科书,对学生是有害的。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学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治教,任重道远。在新的起点上,我们要用法律来自觉地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真正落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个宗旨。

 

                                                 重庆一中行办

                                                 20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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