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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学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工作规程

[日期:2006-09-04] 来源:教科室  作者:教科室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研兴校”战略的进一步落实,规范 中小学学校教育科研室(处)的建设和工作,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和我委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是学校的中层管理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作为基层教育科研管理机构,是整个教育科研管理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对学校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市)和高级科研(教研)部门指导。

    第三条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有效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决策服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第四条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依靠广大教师,集思广益,积极组织教师投身于教育改革、教育科研,为教师的经验总结、成果交流与推广服务。

    第五条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具有以下职能:

    (一)管理职能

    1、拟订学校教育科研的工作计划,并为学校长远规划的制订提供咨询;健全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表彰制度和奖励办法。

2、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题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室(处)根据全国城市、区县(市)教育科研规划的选题,结合本校实际,确立本校的研究内容和重点,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选题,作好立题论证工作,并组织好学校申报区县(市)、市和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的工作。

3、加强教育科课题的过程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健全课题档案,认真搜集课题实验研究的各种过程资料。对学校承担的各级课题(含子课题),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均应进行专项管理,并协助课题做好测查工作,科学地处理有关实验研究数据。

4、加强教育科研课题的结题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帮助本校的课题组和有关参研人员在实验周期内完成实验任务,协同课题组向课题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并指导课题负责人和实验教师撰写好实验研究报告、专题研究论文和经验总结。

5、加强信息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广泛搜集国内外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信息,吸收兄弟学校的先进经验,并做好资料信息的分类和交流分布工作,有效地为学校教育科研服务。逐步建立学校计算机管理信息网络,力争与全国教育科研网联网。

(二)培训职能

1、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学校科研培训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地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2、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组织全校教师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科研方法,对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组织好学术报告和学术交流。

3、有计划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三)研究职能

1、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要切实关注国际、国内特别是市、区县(市)教改科研动向,做到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突出应用性。

2、对重点课题和热点、难点课题,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集中力量进行攻关。

3、学校教育科研室(处)的人员要积极带头参与课题研究。

(四)推广职能

1、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对本学校优秀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大力宣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推广,使其在更大范围内产生实际效益。

2、对国家、市、区县(市)推广的优秀教改成果或经验,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引进措施,使其成果或经验能在本学校得到有效推广应用。

(五)评价职能

1、根据课题的实验研究情况,配合市区教育科研部门对课题成果进行评价。

    2、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组织本校的教改科研论文和研究课的评价、评审。

    第六条  学校教育科研室(处)的编制和人员条件。高完中和18个班以上的学校应设立教育科研室(处),其他学校在条件成熟时亦可设立教育科研室(处),教导处可兼教育科研室(处)的职能。学校教育科研室(处)设立主任1人,工作人员实行专兼职结合,其编制在学校内调整,也可以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一定研究能力的离退休教师担任兼职研究人员。

研究人员应热爱教育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知识,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扎实的科研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七条  学校要为教育科研室(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有专项经费,由学校分管领导与教育科研室(处)负责管理。

2、学校教育科研室(处)人员应相对稳定。

3、学校教育科研室(处)应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室,配置较先进的计算机等现代信息设备,订阅有关报刊和资料。

4、学校应不断提高研究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教育科研室(处)人员外出开会、学习、进修、考察创造必要条件。

第八条  职业中学和幼儿园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00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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