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
凡需要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教师,请于
行政办公室
06.3.2
附:
渝教人[2006]6号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我市将开展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2006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以下人员: 1.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社会人员(包括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教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二)2006年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1.在同一年内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人员;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办理。各单位于2006年4月底以前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表册、数据报送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3.《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认定程序 1.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2006年3月1日至3月15日。 (2)报名地点: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阶段 (1)时间:2006年4月1、2、8、9日。 (2)市教委负责组建高中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市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各报名点负责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3)2006年4月20前,由市教师资格认定培训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成绩。 3.认定阶段 (1)时间:2006年5月15日至6月末。 (2)各报名点于2006年5月12日前公布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名单,并上报符合高中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人员的信息到市教委人事处。 (3)2006年6月底以前,各报名点到市教委人事处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报名点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报名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报名,对无法在规定报名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二)各报名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之所在地高等学校,要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三)各报名点要按照《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市语委办认可的普通话测试机构参加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其测试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行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资格 认定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④《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⑥《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证书;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联系人:金玲 齐正军 联系电话:63865672
重庆市教育会办公室 2006年2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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