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刑法第17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算起。法律人士认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权益,给他们改过的机会,更好凸现审判的社会效果。
作为学校教育工作者,非常关心这件司法解释,赞成者、反对者皆有之。赞成者认为,放宽未成年人法律的约束是正确的。修改前的法律条款存在对未成年人要求苛刻的地方。这次修改有利于改善“做错事”在孩子们心中造成的负面效应。有利于他们改正错误。不追究孩子的刑事责任,使之不会留下“案底”,日后还能好好做人。但是,来自家长和老师的责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使之必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认和改正,从而使法律起到教育和防范,减少犯罪的作用,才是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
反对者认为,青少年犯罪尽管是“轻微”的也是犯罪,把未成年人的司法责任与成年的司法责任有所区别,这是必要的。但是,不管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犯罪的定义应该是一样的,只不过是犯罪的年龄有所不同,惩戒的手段和时间也有不同。但如果把犯罪的定义和界限混淆了,这样可能会让社会误认为青少年的犯罪不是犯罪,同时也可能会使青少年的犯罪率提升。
高院的司法解释的“偶尔”是多少次,如何量化?“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又是什么程度?这里面的弹性很大。况且我国司法中的基本原则写得非常清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讲适用法律和守法的问题。
当然,司法改革,法律细化,法律讨论是件有意义的工作。无论赞成者还是反对者,其出发点都是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更好地为构筑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重庆一中行政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

好
青少年因该遵纪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