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退(离)休教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退(离)休教师协会。
英文译名: CHONGQING MUNICIPAL PETIRED
TEACHERS ASSOCIATl0N
缩 写: CMRT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合法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广大退(离)休教师,围绕“六个老有”开展各项活动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振兴中华作贡献。同时,关心退(离)休教师生活,向有关单位反映退(离)休教师的建议和呼声,维护退(离)休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委、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 72号附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及党和政府颁布的教育、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毛泽东著作,学习邓小平著作及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关心国家大事,宣传时事,维护社会稳定;
三、进行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验,著书立说;
四、积极参与关心下一代的教育工作;
五、关心和参与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为各级各类学校推荐和培养师资;
七、动员和组织退(离)休教师关心和支持本地区、原单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开办各类学校或培训班。为全面推选素质教育,培养跨世纪的创新人才作贡献。
八、组织有利于退(离)休教师身心健康的活动,包括疗养、参观、访问及旅游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会以普教系统为主,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和其他教育团体的退(离)休教师组织。凡自愿申请,经当地退协组织同意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其成员亦为本会当然会员。
(五)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自学维护协会信誉。会员因违犯党纪国法,受到刑事处分时,则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所在区、县等协会除名,并报本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女日会期盂去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飞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飞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飞、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飞、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的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仪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终止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